【摘要】: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实质自由是过有质量生活的可行能力,它超越了传统法学视野下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形态。实质自由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融消极自由观和积极自由观于一体的自由观,是彰显实质平等的正义观。扩展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支撑,成为经济法关注实质自由的重要理由。在经济法视野下,实质自由的权利表达可归结为社会受益权,即社会成员对发展成果(资源、利益、机会等)的分享权。社会受益权的具体权利外延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诸多领域内与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利益相关的广泛内容。从类型划分的角度上,社会受益权在内容结构上又分为程序上的参与权和实体上的受益权两个权利层次,而后者又可细分为普遍受益权和差异受益权两种次级权利类型。